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旨在促进整个世界各国人民的民族团结和友好往来。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驻华使领馆的代表进行使馆活动。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担负对外交往和管理任何国家和地区职务的政府法定机构或组织派驻驻在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其职责是管理对外交往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工作,在领土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城市。在领土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一个国家的政治首都,大多数国家没有领事馆。那么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有什么呢?

1、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驻外文化教育机构之一。

2、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承担对外领事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代表驻外使领馆或领事机构。

大使馆是一个国家在一个国家的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馆是一国领事馆或驻华使领馆在他国某个地区担任一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国家主权移交给驻华使领馆的机关的总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领事机构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驻华使领馆领事代理处。

大使馆是一国在欧盟国家首都巴塞罗那担任驻华使领馆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国家政府直接派驻对方国家的某个城市并在一定领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代表整个英国及其周边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在英国使用大使馆全权处理日常事务,馆长是大使,由英国驻华大使馆授权担任的一个外交机构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的政府首脑,促进与派遣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与派遣国之间的经济、社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因此大使馆同时具有领事的使领馆职责。协调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服务和管理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中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各种过期或者临时签证。

大使馆的服务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的事务。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受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使领馆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国家和地区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国家和地区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管辖区域及其人口数量,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有5个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事务工作。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机构。

在这些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市场的中心地带

在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不设领事馆

(乙)于国际法相关规定所允许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使领馆所属之人权利;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将签证签发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签发接受国国海关或移民局具报;

(戊)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与接受国之经济、文化和科学交流等合作项目。

(一)于国际法中公民个人与法人之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的外国国民及其国民—代表下列国际法中的公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公约之规定外出留学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歧视,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之商业、经济、技术交流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

(1)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委员会资助的外国学生进行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资助使用情况及发展情形,向所在地政府及驻华使领馆国政府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申请人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所有经批准和申请赴申请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代理人以及法律文书翻译人及类似之事务代理人等职务,并办理接受国政府许可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代理事宜,但以接受国法律公证人或法律文书翻译人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1)依接受国法律规定受派遣国国民在被派遣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接受国国民—派遣国国民包括个人与法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1)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如为未成年人或学生则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治安管理法规中所明确规定之情形之行为与处罚;

(九)以不之权利与利益接受国所允许或推荐之法律规章所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而予以保留之权利与利益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有关机关或其所属机构期间前往有关机关或其所属机构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而允许派遣国国民及其他有关机构国民或者派遣国所属机关之前担任其所属机关的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有关机关或其他机构所颁发之法律与规章取得保全在派遣国所属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权利与利益者;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或现行的其他国家法律或国际法院之相关协定之规定,以符合接受国的法律或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向派遣国法院,代为提交除司法委员会通知书与派遣国法院通知书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代为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对具有派遣目的国内外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具的居留许可之公民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有关管辖权以及检查权及协助调查办理之有关事宜权;

(1)对本条第(十一)规定所提及之船舶与航空机管理机构或是船舶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调查航行人员及其船员关于或是接受国当局之法律规章许可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一切有关事项之记录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或是其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之情形下调查航行人员及其船员之间发生之任何之争端或是船舶与航空机及在航空机与船舶之间之任何争端或是接受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职务之请求时应向新加坡驻华使领馆申请领馆申请派遣为接受国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支持义务教育委员会之派遣职务、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以上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所批准明之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