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普通商标是指经营者可以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但是不受到特别法律限制使用的绝大多数商标。是与品牌英文名称相对相辅相成的一种商标。是普通商品或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合法使用的;证明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控制或者监督的权力或者影响力的组织所或个人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而由该商品或者服务所控制或者监督的组织或个人所有或者控制于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的服务项目等因素而被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商品或者服务品质的标志。比如星级认证酒店认证知识产权证明商标等。那么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有什么呢?
普通商标的目的和作用主要是在于证明该商标使用的特定产品或一定服务是否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价值的商品或的服务是否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而证明商标则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证明企业用于销售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一定的品质、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或满足了企业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一定的要求。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之一是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关系。
普通商标,商标权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人只能申请注册在他人或者授权给其他具备授予其权利和使用条件的人在他们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证明商标,自己并可以申请注册在他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是个人。
(1)证明商标表明某一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性质或功能的商品或服务,普通商标表明某一商品或服务出自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国家或地区。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且对商品和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产品品质具有检测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能力和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和保证能力,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
(3)证明商标要求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完成后申请人还要遵守集体商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集体商标,的详细要求以及其申请注册申请的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普通商标必须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和注册的具体要求以及申请注册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普通商标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普通商标的申请人必须依《新西兰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办理资格审查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注册的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核准注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申请人准许他人使用普通商标的申请人必须与普通商标权利人签订使用普通商标的权利人使用普通商标的协议书。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申请。但证明商标的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授权使用商标和代理记载专业知识产权权利能力证明文件的组织。普通商标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法人等。
(7)证明商标有效期内和期满后的有效期内商标局也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任何一个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要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是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任何一个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16年12日起施行的针对澳大利亚原来的集体商标商标注册规则修订)和证明商标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法规的《集体商标管理办法》,国内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其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
2、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在申请材料中要注意1、申请人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明,即有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承认其管理权限和经营范围并取得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同时还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资质的证明和社会公众承认以及申请人注册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公众承认其质量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部门一般是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1)品质证明商标即除了品质证明商标外,原产地名称在包括原产地名称在内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是由某个具有有效的商品质量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公司或机构直接注册和使用的证明商标是指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组织或机构,由注册人以外的组织或机构直接授权使用的证明商标,而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己不授权其他组织或机构直接使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认可的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是为了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产品来自某原产地,或产品具有某种特殊或优良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的许可授权程序可以说是一个对所有申请人都十分豁免或者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在完成开放的程序,只要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该证明商标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在完成了必要的手续以及使用说明书的签证申请之后,就可以许可使用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将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许可使用该证明商标;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流程是否需要商标的管理机构制定出一套一套统一的注册和使用规范及管理流程以及有关商标注册并将之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让消费者及其亲属可以保护其所有或者共同公认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合法权益,以能够保证其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消费者所购买产品或者接受的商品与服务的特定行为的独立性和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6)在商标的登记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上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具有自己独特之商标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其商标的权利可以转让给具有与该商标相关的质量能力以及服务水平和监督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7)以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可以委托他人直接转让或者授权作为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所有权的,其商品符合权利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该地理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许可他人直接转让或者接受委托授权他人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该证明商标,接受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可以要求该地理标志使用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