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事业单位聘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招聘工作。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种各样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聘用工作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工会联合会组织由聘用用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及其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联合会的负责人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需要聘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职位的评定、工资福利和奖惩、解聘等事项都必须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根据聘用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岗位业绩更为企事业单位看重,单位对奖金的分配具有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以及适当地拉开分配档次,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术人才等特殊岗位倾斜。

安置未聘的工作人员实行“两条腿走路”。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和符合政策要求的落聘、待聘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或岗位调整等方式以内部消化为主,还可以采取内部调剂到岗或内部轮岗聘用、参加培训等办法,在本区域内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内的人事管理人员和社会力量进行合理流动。对于已经公开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在职人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聘用人事档案和人才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雇主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年龄最长不得过退休,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合同是必需的。聘用合同使用省里中国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文本,分为短期、长期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年限。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9年以上的人员,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25年的人员,若已经与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满足。

在合同管理上,还对试用期做了规定。回国就业人员中被约定试用期的有:原有职工首次毕业生和已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复员人员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对于其他工种的人员可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大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的期限内。

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期间的工作人员已取消全员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原有政策不变已有政策不变。签订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国家的国际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业务费用以及抵押担保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